(2017)吉01刑更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国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05号罪犯王国友,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国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9月17日因损毁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三天。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国友与2015年7月12入22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铁东文化宫附近尾随孙某某(精神残疾二级)来到遵义街E3区3栋3单元楼前面包车旁,将孙某某扑倒后,采用强压的手段欲对孙某某实施强奸时,因被陈青山等人发现而未得逞,后被陈青山等人扭送公安机关。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熨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