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娟与刘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娟,刘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086号原告罗娟,女,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刘前进,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住河南省汝南县。41282619740326173X。原告罗娟诉被告刘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娟撤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