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娄旭方与邵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旭方,邵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847号原告:娄旭方,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嘉县。被告:邵智斌,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旭方与被告邵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娄旭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旭方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娄旭方负担。审判员 胡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晶晶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