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二岭与张凤枝、刘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岭,张凤枝,刘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5132号原告:李二岭,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枝(曾用名张风芝),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喜民,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李二岭与被告张凤枝、刘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二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枝、刘喜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二岭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凤枝、刘喜民立即向李二岭偿还3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自2016年9月24日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凤枝、刘喜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张凤枝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李二岭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李二岭当日依约向张凤枝指定的账号(张红伟农行账号)转入30万元整,张凤枝向李二岭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9月24日,张凤枝向李二岭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共计1万元后便停止付息。张凤枝、李二岭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李二岭多次向张凤枝、刘喜民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李二岭特诉至法院。庭审时原告述称,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分,随即张凤枝又说每三个月向其支付一次利息1万元,就在9月份付了一次利息,后来就再也没有支付过。被告张凤枝、刘喜民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23日,张凤枝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李二岭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二岭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借款人:张凤枝2016.6.23转入卡号.6228480719504822078张红伟新郑农行.车站分理处”;当日,李二岭向张凤枝指定的张红伟6228480719504822078的账户转款30万元。现李二岭以借款经催要未果为由诉于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1、2016年9月24日,张凤枝通过银行向李二岭支付1万元。2、张凤枝与刘喜民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4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凤枝、刘喜民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张凤枝向李二岭借款30万元,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为证,李二岭、张凤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二岭、张凤枝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李二岭催要,张凤枝应及时返还李二岭借款30万元。张凤枝于2016年9月24日通过银行向李二岭支付的1万元,鉴于借款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且李二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约定有利息,故该款项应视为张凤枝向李二岭返还的本金为宜。关于李二岭要求张凤枝按照月息1分支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张凤枝应以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立案之日起(即2017年6月20日)起向李二岭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张凤枝与刘喜民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对于李二岭请求张凤枝、刘喜民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枝、刘喜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二岭借款2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2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李二岭负担193元,被告张凤枝、刘喜民负担5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