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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志宏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80号原告:周志宏,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56号。负责人:唐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宏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侃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