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恒发碳酸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杭州恒发碳酸钙有限公司,甘晓锋,于恬,蒋园园,陈海西,陈海东,金小娇,罗静华,甘小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杨励刚。被执行人杭州恒发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万市镇罗宅村,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罗静华。被执行人甘晓锋,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于恬,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蒋园园,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海西,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海东,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小娇,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罗静华,女,1956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甘小年,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0日责令被执行人蒋园园等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园园、陈海西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城路7号(温州商城A区)营业房及陈海东、金小娇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城路1号XX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