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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宝林、臧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林,臧立军,郝学辉,杨盟,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201号申请人:李宝林,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臧立军,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泊头市,。被申请人:郝学辉,女,成年,现住泊头市,系臧立军之妻。被申请人:杨盟,男,1980年4月1日出生,现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宝林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杨盟、臧立军、郝学辉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杨盟、臧立军、郝学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