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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伍春珍等与黄斗训等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春珍,梁志君,黄斗训,郑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伍春珍,女,生于1954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梁志君,女,生于1989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黄斗训,男,生于1953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郑淑兰,女,生于1955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伍春珍、梁志君申请执行黄斗训、郑淑兰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6313元,负担执行费5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斗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593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