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与汪双英、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汪双英,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07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顺德高新区(容桂)新宝路6号首层。法定代表人:伍桂婵。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潘丽明,均系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双英,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东路32号。法定代表人:汪双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双英、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双英、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8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电机给被告。截至2015年11月17日,经核对,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85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了50000元,余款1385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汪双英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欠据》、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汪双英、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除房产证复印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外,其余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述与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11月17日,被告汪双英在欠款人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签名,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兹欠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货款188500元。原告自述案涉借款的实际欠款人是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欠据》上加盖公章。原告确认被告在出具《欠据》后支付了50000元货款,现尚欠原告货款138500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自述案涉借款的实际欠款人是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欠据》上欠款人处打印有“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被告汪双英作为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欠款人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下面签名,故本院对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1月17日欠原告货款188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确认被告出具《欠据》后曾还款5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38500元,对原告自认的对被告有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8500元。原告诉请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欠据》上加盖公章,被告汪双英在《欠据》上签名应认定为其作为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欠据》内容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称被告汪双英在《欠据》上签名是其自愿对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被告汪双英对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5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铭鸿燃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元,财产保全费1212.5元,合共27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欧豪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 判 长 梁 萌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