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苗苗与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邓加印、洪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苗,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邓加印,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陈苗苗。被执行人: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奕名。被执行人:邓加印。被执行人:洪源。本院(2016)陕010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苗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陈苗苗与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邓加印、洪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经营场所,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苗苗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