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337号原告:XX,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镇。被告:张影,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伦镇华,现下落不明。原告XX与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1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张影于2016年4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率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20000.00元欠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至今被告未还借款,且不知去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几利息,请法院裁决。被告张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因被告未出庭,既不答辩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并缺席法庭审理,视为放弃举证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经法庭审理质证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影于2016年4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利率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20000.00元欠据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张影书写借据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共合镇保安村委会主任证明、证人齐宏达、高喜林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XX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影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给付完毕时的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5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951.50元,由被告张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山审 判 员 韩宝辉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