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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特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特162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760号尚东宏御雅苑首层(自编号)128号及二层(自编号)206号商铺。负责人:肖旗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芳、俞敏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华景西一街5巷2号401房。法定代表人:孔服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铭,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称: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授予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商铺物业作为抵押物,为双方的授信合同及具体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5年3月20日,双方在有关部门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申请人多次为被申请人办理了贷款业务,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6000000元。双方并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2016年1月21日起,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偿付贷款利息及相应本金,已构成违约,该情形严重危及到申请人信贷资金的安全。现依法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现向本院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本金25997726.64元及利息2700978.93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欠息167474.83元、复利为16816.48元、逾期欠息为2516687.62元)。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证明申请人担保主债权证明;2.《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3.《房地产权证》;4.《他项权利证明》,证据2.3.4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不动产为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债权额为3900万元;5.《贷款合同》;6.《借款借据》,证据5.6以证明主合同项下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多次办理贷款业务的事实;7.欠息明细表,以证明被申请人贷款逾期欠息明细;8.通知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1.2.3.4.5.6.8没有异议,对证据7中,对欠款本金25997726.64元、欠息167474.83元、逾期利息2516687.62元没有异议,对复利16816.48元有异议。据此,申请人表示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复利16816.48元另行主张,本案中申请人行使债权为本金、欠息、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7月24日止共计28681889.1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举证证明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事实,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以上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现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房产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故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现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3900万元范围内,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对借款本金25997726.64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7月24日,欠息167474.83元、逾期利息2516687.62元;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优先受偿。申请费92604.75元,由被申请人广州市润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