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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8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1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春恋,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恒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春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116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杨春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恋银行存款人民币2,423.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