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广柱与陈连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柱,陈连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252号原告:杨广柱,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陈连强,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杨广柱与被告陈连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连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广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连强偿还欠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与案外人李建于2012年合伙经营废旧物资拆解生意,散伙时经清算,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出资款60000元,因被告当时无钱给付,于2015年3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陈连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与案外人李建于2012年合伙经营废旧物资拆解生意,散伙时经清算,被告陈连强欠原告及案外人李建1000000余元。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杨广柱货款现金70000(柒万元整)”。另查明,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又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被告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款并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连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广柱欠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陈连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边永泽人民陪审员 吴泽华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