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柱,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柱,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公园西侧2号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7280669-6。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玉柱与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申请执行人王玉柱提供及本院调查核实,本院查封了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部分厂房,但暂无法落实处置执行措施,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