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苑文军、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文军,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苑文军。被执行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苑文军与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7]第22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