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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冉克萍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克萍,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224号申请执行人冉克萍。被执行人李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克萍与被执行人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克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