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1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孙伟,韩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132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被执行人:孙伟,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韩式华,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孙伟、韩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时下落不明。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龙审判员 乔 迪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