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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世琴、秦根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世琴,秦根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世琴,女,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腾飞,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系刘世琴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根上,男,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秦跃超,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系秦根上之子。再审申请人刘世琴因��被申请人秦根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世琴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世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世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