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叶玲献与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玲献,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679号原告:叶玲献,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亮,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原告叶玲献与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叶玲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玲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