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志全与倪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全,倪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全,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倪洪涛,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梁志全与倪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1071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