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荆全龙、顾绍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全龙,顾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全龙,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顾绍文,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荆全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2016)鲁0304执1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