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乃艮与陈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乃艮,陈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459号原告:朱乃艮,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华,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乃艮与被告陈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朱乃艮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乃艮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乃艮撤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朱乃艮负担(原告朱乃艮已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银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