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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锦夫与被告陈鹏宇、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夫,陈鹏宇,李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244号原告:罗锦夫,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男,居民。被告:陈鹏宇,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宽,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夫与被告陈鹏宇、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锦夫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锦夫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罗锦夫负担。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