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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安莉与吴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莉,吴峰,陈太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123号原告张安莉,女,195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峰,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现住。第三人陈太阳,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莉诉被告吴峰第三人陈太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安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秀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