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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聂会英、梁振平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会英,梁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聂会英,女,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鹿泉市。被执行人梁振平,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鹿泉市。聂会英申请执行梁振平物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聂会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集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