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5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洪状与杜守金、赵士霞、李淑坤、王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状,杜守金,赵士霞,李淑坤,王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102号原告:孙洪状,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杜守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赵士霞,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淑坤,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王德文,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孙洪状与被告杜守金、赵士霞、李淑坤、王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孙洪状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状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还款计划,暂不要求法院处理,如果被告不按还款计划还款,原告再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洪状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孙洪状负担。审判员  孔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