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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朝辉申请执行贾宝福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辉,贾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22号申请人蒋朝辉,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道朝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贾宝福,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道,系齐齐哈尔客运段加格达奇车间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2701民初5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蒋朝辉申请执行贾宝福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贾宝褔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贾宝福在齐齐哈尔铁路客运段工资收入500.00元,至我院解除提取时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 浛书 记 员 裴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