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敏、林传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敏,林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杜敏,女,汉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林传红,女,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杜敏申请执行林传红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的(2005)玉区法民初字337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传红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静于2005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传红已履行了(2005)玉区法民初字337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玉区法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福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