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王某,王韩,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地址: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地址: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地址: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地址: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王韩,男,汉族,地址: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章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王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8)赣昌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王某、王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08)赣昌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