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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齐俊与向天礼黄亿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俊,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724号原告:张文俊,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美(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军(一般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天礼,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代光波,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亿仙,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俊与被告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齐俊提起诉讼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本院审查并限原告于立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撤回诉讼处理。该期限现已届满,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齐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