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彩玲与白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玲,白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70号原告:王彩玲,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白晓,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新郑市新区。原告王彩玲与被告白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彩玲于2017年3月9日撤回对郑州天悦莲花国际瑜伽学(新郑分店)的起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彩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玲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彩玲负担。审 判 长 赵西璞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