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与刘欣、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刘欣,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2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住所地:安顺市塔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胡茜,系该分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徐勇,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欣,男,199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黄果树大街旁。法定代表人:胡家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刘欣、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撤诉。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露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