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郑屈杰与王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屈杰,王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462号原告:郑屈杰,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汉,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立军,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郑屈杰诉被告王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屈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郑屈杰负担。审判员 张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