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钱朝鸿与姚仕云、杨什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朝鸿,姚仕云,杨什英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440号原告:钱朝鸿,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姚仕云,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杨什英,女,1965年7月8日胡生,汉族,住址,原告钱朝鸿诉被告姚仕云、杨什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朝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朝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