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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诉韩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韩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913号原告: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经营者:赵永林,住敦化市。被告:韩明杰,身份不明,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诉被告韩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飞利浦照明商店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