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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长峰、王秀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峰,王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峰,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锋,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勇,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景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长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长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