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来荣、周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来荣,周第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102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和平,男,汉族,该联社职工被告:李来荣,男,汉族。被告:周第玉,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来荣、周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