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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恢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33号逸轩商务楼213室。。负责人:王德林,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2017)鲁1329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终结(2016)鲁1329民初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亚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