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万修与王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修,王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7188号原告梁万修,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文威、赵利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林,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3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负责人杨文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万修与被告王林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民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万修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威,被告王林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7年3月9日9时55分,王林林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商宁路林场路口时,与沿商宁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梁万修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梁万修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商丘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做出商公交认字[2017]第0314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林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万修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王林林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险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在原告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赔偿,保险公司已给原告垫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被告王林林答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属实,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根据本院审核的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3月9日9时55分,王林林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商宁路林场路口时,与沿商宁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梁万修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梁万修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商丘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做出商公交认字[2017]第0314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林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万修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万修被送往商丘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费医疗费22608.92元,其中包含了被告王林林垫付的4200元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对此原告梁万修予以认可。原告梁万修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7年7月26日定残,鉴定结论为:梁万修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护理期限为90日。原告梁万修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支付施救费650元。另查明,王林林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险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再查明,原告梁万修为农业家庭户口,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7元/年;2016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33857元/年。上述内容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例、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林林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梁万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梁万修受伤,被告王林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梁万修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林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林林驾驶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险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梁万修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梁万修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鉴定费由被告王林林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万修的交通费根据其住院天数,本院酌情支持140元。对原告梁万修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本院认定本案原告梁万修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2608.9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80元/天×13天)、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伤残赔偿金46788元(11697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误工费4454.47元(11697元/年÷365天×139天)、护理费8348.3元(33857元/年÷365天×90天)、鉴定费1900元、施救费650元、交通费140元,以上合计102069.67元。按照交强险约定的各分项责任限额,对原告的上述赔偿项目和数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梁万修80380.77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4678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4454.47元、护理费8348.3元、施救费650元、交通费140元),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已经给原告梁万修垫付了10000元,在扣除垫付款后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万修70380.77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1688.9元(102069.67元-80380.77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万修13852.23元[(21688.9元-鉴定费1900元)×70%]。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王林林赔偿原告梁万修1330元(1900元×70%)。因被告王林林已经给原告梁万修垫付了4200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后,超额垫付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王林林。原告梁万修的诉请95563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扣除已经给原告梁万修垫付的10000元和应支付给被告王林林1784元的超额垫付款后,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万修各项损失共计68596.7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款账户:户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万修各项损失共计13852.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王林林超额垫付款17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汇款账户:王林林,账号62×××26,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四、驳回原告梁万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王林林负担1086元,原告梁万修负担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力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