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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世武与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武,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武,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陈兴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张世武申请执行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178976.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960.00元、执行费259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