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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代升霞与怀宁县月山镇飞达制衣厂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升霞,怀宁县月山镇飞达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代升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怀宁县月山镇飞达制衣厂,住所地怀宁县业主:张南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代升霞与怀宁县月山镇飞达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怀宁县月山镇飞达制衣厂、张南生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怀宁县月山镇飞达制衣厂、张南生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