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雪立与石冲、石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立,石冲,石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48号原告:孙雪立,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告:石冲,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汊族,,现住深州市。被告:石昭,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58965285-2诉讼代表人:郑永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利,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雪立与被告石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财保19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石昭的冀T×××××号小型客车,冻结刘建东银行存款40000元。本案已调解结案。被告石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出具调解书,已实际履行,应当解除双方保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石昭的冀T×××××号小型客车扣押。二、解除刘建东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街关营业所。户名:刘建东。账号:13×××9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