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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财保52号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江郡苑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981R。法定代表人张德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文娟,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武路盛家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汉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181.21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汉中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标的额为人民币386181.2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请求和相关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汇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181.2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申请费2450元,暂由申请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斌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