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573徐洪井与张春喜、孔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井,张春喜,孔庆玲,颜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573号原告:徐洪井,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喜,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孔庆玲,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尹翔,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颜廷友,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徐洪井与被告张春喜、孔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徐洪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按原告徐洪井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德培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