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10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0886黄从孟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从孟,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886号之一原告:黄从孟,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邳州市,现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XX,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黄从孟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从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从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从孟撤诉。受理费3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0元(黄从孟已预交),由黄从孟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