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余仕杰与项柯、项廷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仕杰,项柯,项廷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957号申请人:余仕杰,男,汉族,1964年6月15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项柯,女,汉族,1992年2月14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项廷伟,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余仕杰与被告项柯、项廷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仕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项柯、项廷伟名下的财产在3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余仕杰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东二路26号15栋1单元2楼202号房屋(监证:4750647),产权面积87.63平方米,在价值300000元范围内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仕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项柯、项廷伟名下的财产在3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申请人余仕杰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金东二路26号15栋1单元2楼202号房屋(监证×××),产权面积87.63平方米,在价值3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