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振怀与常州老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李举和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怀,常州老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李举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1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怀,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系王振怀之女),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老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嘉宏盛世商务广场地下一层1-252、1-266。法定代表人:张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文,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举和,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文,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振怀因与被上诉人常州老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蒋公司)、李举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振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王振怀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房屋钥匙虽然现在在王振怀手中,但钥匙是李举和经营的装修公司擅自放在室外公共场所,对王振怀的财产造成威胁后,王振怀被迫去取的。为了财产安全被迫收取钥匙,不能据此认为涉案装修房屋已经交付,被上诉人至今拿不出双方交接钥匙、交付房屋的手续。装修房的“入住”以房屋装修完工并且能够正常使用为前提,涉案房屋现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被上诉人仅以某几个月电费超过100元的偶然现象证明王振怀已经入住,显然强词夺理,水电费是因房屋打扫发生的,涉案房屋并未实际入住,一审法院认定王振怀已经入住从而对装修质量问题不予认定错误。2、王振怀非专业人士、相对于被上诉人来说是弱势的一方,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的原因由王振怀承担举证责任不公平。王振怀于2015年初提出房屋装修有问题时,被上诉人未提出相关疑问,并表示会派人修整,只是多次爽约,拖拉至今。现被上诉人提出面砖空鼓、开裂等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是逃避责任、转移焦点的行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交面砖空鼓、开裂等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3、除了面砖的问题以外,涉案装修房屋还存在吊顶开裂、地砖铺设不完整、地板铺设有问题、无完整合格的水电图等其他问题,这些均无需鉴定原因,显而易见是李举和经营的常州市百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居公司)装修不到位引起,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入住。4、作为商城的统一管理者,老蒋公司公开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为百家居公司在内的商家提供经营场地,业主所有的交易均在其团购商城内进行。老蒋公司作为商家的统一管理者,明知百家居公司注销,却伙同商家欺瞒消费者。根据老蒋公司先行赔付的承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老蒋公司作为市场主办单位,明知其管理的商家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及提醒消费者警觉,反而包庇纵容,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综上,被上诉人至今未将装修完工的房屋交付给王振怀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举和二审辩称:1、2015年6月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处进行最后的增减项目的结算,所印证的证据是双方2015年6月19日双方手写的清单,但并非2015年6月房屋装修才完工。2015年2月房屋已经交付给了王振怀。百家居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且上诉人已经使用至今,不存在上诉人所称未交付不能入住的情况。2、至于房屋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哪些质量问题、是何原因导致,一审法院给了上诉人充分的考虑时间,上诉人还与鉴定单位进行书面论证,上诉人最终放弃了鉴定的权利,故不利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老蒋公司二审辩称:老蒋公司仅是提供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的公司,不参与相关业务洽谈及后续装修事宜,上诉人仅参加了2014年11月老蒋公司组织的优惠团购活动,其在购买建材过程中享受了优惠活动,不能凭此要求老蒋公司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本案也不适用上诉人所述的产品质量法。王振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举和、老蒋公司因其过失对王振怀及其家庭造成的影响给予道歉;李举和、老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未完成部分,在保护好现有成品的基础上将需要整改的装修工程完善并完工(已有成品需重新拆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李举和。老蒋公司承担),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格水电图纸后办理交付手续;因未如期交付装修工程,要求李举和、老蒋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每延误一日支付工程总造价0.3%的违约金计算,从2015年2月9日起支付至实际正式交付日止;本案诉讼费由李举和、老蒋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百家居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举和。百家居公司在2015年2月13日核准注销。2014年11月9日,王振怀(甲方)、百家居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工程地址为瑞景华庭1幢乙单元102室;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部分包料;工程预算造价52749元;工期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50%,工程进度过半,支付45%,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支付5%;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0.3%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增减内容,工程预算造价52749元,增项3414元,减项9212元,合计46951元。王振怀已付工程款为45554元。该房屋从2015年11月开始电费都是100元以上。2015年1月底、2月初,百家居公司将钥匙放在门口,通过电话告知王振怀去拿钥匙,王振怀拿到钥匙。但百家居公司未向王振怀提供水电图。后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王振怀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王振怀称,李举和未提交水电图;部分地砖没有铺完;地板没装好,有裂缝,踩上去有声音;一楼吊顶四个角全部开裂了。李举和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是半包,地板、瓷砖等主材均由王振怀购买,地板也是按照惯例,由地板销售商进行铺设;其余质量问题均是由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审理中,一审法院要求王振怀申请对面砖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王振怀提交了申请,但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用;法院通知王振怀按鉴定机构要求交鉴定费,如逾期则按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处理。王振怀逾期未交鉴定费。一审法院认为:王振怀与百家居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李举和是否应对百家居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面砖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是否系百家居公司装修原因引起;3、百家居公司装修是否存在其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4、百家居公司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5、水电图和道歉。一、对于李举和是否应对百家居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百家居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举和。故李举和承继了百家居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中百家居公司的债务应由李举和承担。二、对于面砖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是否系百家居公司装修原因引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法院要求王振怀申请对面砖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王振怀提交了申请,但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用;法院通知王振怀按鉴定机构要求交鉴定费,如逾期则按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处理。王振怀逾期未交鉴定费。故本案中,面砖空鼓、开裂等质量问题无法确定是百家居公司装修原因引起。三、对于百家居公司装修是否存在其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房屋从2015年11月开始电费都是100元以上。李举和将钥匙放在门口,通过电话告知王振怀去拿钥匙,王振怀拿到钥匙。故王振怀已使用该房屋,对其提出的质量问题,法院不予认定。四、对于百家居公司是否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0.3%违约金;2015年1月底、2月初,百家居公司将钥匙放在门口,王振怀拿到了钥匙。王振怀认为百家居公司工期延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房屋从2015年11月开始电费都是100元以上。李举和将钥匙放在门口,通过电话告知王振怀去拿钥匙,王振怀拿到钥匙。可视为转移占有装修工程。五、关于水电图和道歉的问题。百家居公司完工后未向王振怀提供水电图,故王振怀要求提供水电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振怀称李举和、老蒋公司诽谤了王振怀及家人依据不足,对王振怀要求李举和、老蒋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故百家居公司对其施工工作在保修期内负有保修义务。百家居公司的责任由李举和承担。王振怀要求老蒋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李举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振怀提供符合要求的水电图纸;二、驳回王振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李举和负担1000元,由王振怀负担491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振怀称其愿意配合装修工程质量鉴定,但经法院多次询问,其均拒绝预交鉴定费。2017年8月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处缪某国[2007年8月25日经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具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涉案装修房屋(瑞景华庭1幢乙单元102室)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涉案房屋存在以下问题缪某国进行了相关原因分析并给出了初步修复方案,具体如下:1、一楼客厅吊顶三角开裂缪某国认为与百家居公司前期吊顶没有开槽有关,修复方案为抽槽处理。2、一楼与负一楼之间新墙由百家居公司施工,现新旧墙处有因为新墙沉降造成的长裂缝缪某国认为是百家居公司对新旧墙的处理没有到位导致的,修复方案为开槽软处理(填补软性填充物,美化裂缝)。3、负一楼厨房墙砖有一条贯穿缝,位于厨房新旧墙交界处缪某国认为是百家居公司对新旧墙的处理没有到位导致的,后期修复比较困难。4、负一楼的卫生间地砖未按原地砖花纹拼贴,影响观感,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缪某国认为既然地砖由王振怀提供,王振怀应当向百家居公司提供花纹图样,百家居公司应依此图样施工。李举和称王振怀未提供花纹图样,王振怀对此未予否认,但认为即使未提供图样,也应当按照正常顺序来贴花纹,不应造成花纹错乱。5、负一楼客厅贴墙有一小斜角没有贴地砖缪某国称是因为新墙砌的不方正导致的,该墙李举和认可由其施工,修复方案是另取地砖切小斜角贴补。6、负一楼阳台门套部分瓷砖脱落,该阳台房由百家居公司后期建造缪某国认为是后砌的墙体与原房屋墙体连接不牢靠导致的,地基沉降、墙体沉降导致瓷砖脱落,砌新墙时百家居公司应当考虑地基的材质,事先在工艺上进行处理,但显然这点没有做到,且从掉落的瓷砖来看,铺贴的砂浆也不饱满。修复方案是在工艺上先处理沉降,再重新铺贴瓷砖。7、一楼卫生间、厨房的墙砖大面积空鼓缪某国认为墙砖大面积空鼓的原因,其一可能是墙面的问题,基层(原墙面)百家居公司事先没有处理好,其二是水泥砂浆饱满度不够。一楼卫生间涉及整面墙的空鼓,修复方案为全部拆除重新铺贴,其余小面积空鼓没有掉落的危险,可暂不予重作处理。8、一楼卫生间、厨房的墙砖有多处隐性裂缝缪某国认为裂缝是因为受力不均匀导致的,涉及墙砖本身质量问题、基层(墙面)问题、装修公司铺贴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具体无法确定。9、负一楼客厅两块地砖有裂缝缪某国认为原因不明,经检测,该两块地砖空鼓现象不明显。10、王振怀还认为地板有异响、拼接缝较大缪某国认为地板没有明显质量问题。此外,本院还发现一楼卧室的墙体和客厅走道处的一面墙体上有长裂缝,该两面墙体及墙体上的墙粉均不是百家居公司施工的。2014年11月9日,王振怀(甲方)、百家居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载明:9.1条本工程施工质量按《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标准》(DE32/381-2000标准执行,如有新规范标准按新规定执行)。……(2)房屋装修交付后,由于自重沉降所产生的墙面、顶面、地面裂缝、脱壳为乙方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所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存在质保范围内……;(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甲方应请具有资质并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检测认证,认证过程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2.3条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修理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4条由于甲方或者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0.3%的违约金。李举和提交了涉案房屋百家居公司基础装修工程项目清单(最后一页有王振怀的签字),清单载明百家居公司不提供以下主材部分材料:地板、墙地砖、石材、洁具及配件、灯具、开关面板、电器、橱柜、钛合金移门、室内门及门套、板式家具。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王振怀所诉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地板及墙地砖均非李举和经营的百家居公司提供,而是由王振怀自行购买,百家居公司仅负责墙地砖的铺贴,地板是由地板销售商安装的。此外,吊顶、新砌墙均是由百家居公司负责装修施工的。老蒋公司认可老蒋建材团购商城、常州团购网对外均是以老蒋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王振怀称涉案房屋所使用的所有装修主材包括地板、墙地砖等以及装修,均是自老蒋建材团购商城订购,故其主张所有装修质量问题,都应当由老蒋公司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为此提供了《老蒋建材团购商城检材导购手册》,其中所列现场团购会注意事项记载:第二条下订金载明注意事项,“要用常州团购网统一订单,因为该订单我们有原始交易记录,可以帮你做全程的产品质量监督与售后服务跟踪,订单让厂商一定要盖章,厂商答应的承诺一定要让他写在订单上。”“为了使各位网友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为了避免后期出现矛盾,请网友严格按照以下几点:1、现场订金100元,除专场外,大型建材团购会下订金统一为100元,杜绝商家多收订金;……4、收据开发:下定时,一定要求商家开具常州团购网的专用收据,避免商家私自开自己的收据,以后出现售后问题时常州团购网收据是唯一凭证,凭常州团购网专用收据网友可进行先行赔付,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同时还可以参加抽奖活动。”本院要求王振怀提供其购买墙地砖、地板等建材以及预定装修时商家开具的常州团购网的专用收据,但王振怀未能提供,王振怀还称常州团购网专用收据已经被专柜根据老蒋公司的要求收回,以便专柜收款,其现只能提供10002669号常州(老蒋)团购网预付订金100元的收据复印件一份,其上经销商名称、商品名称等均为空白,收据上有“本订销货单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不退”字样。老蒋公司称收款时商家会开具自己的收款收据,王振怀提供的上述收据复印件上没有常州团购网或者老蒋建材团购商城的印章,该收据仅能证明客户享受100元订金抵1100元现金的优惠,没有常州团购网的专用收据,老蒋公司不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二审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振怀主张的多项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是否应当由李举和(百家居公司)承担法律责任;2、王振怀主张的涉案房屋装修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应否支持;3、老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本院认为:一、对涉案房屋装修未完工部分及部分装修质量问题,李举和应当承担继续施工及修复的义务。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现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楼客厅吊顶三角开裂、一楼与负一楼之间新旧墙处有长裂缝、负一楼厨房新旧墙交界处墙砖有贯穿缝、负一楼阳台门套部分瓷砖脱落、一楼卫生间、厨房的墙砖大面积空鼓等,根据专家证缪某国的意见,是因百家居公司装修处理不到位导致。百家居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百家居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经工商核准注销,现股东李举和未举证证明百家居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上述质量问题应由李举和承担相应的完善和修复义务,且所需材料应当由李举和提供。关于王振怀提出的涉案房屋未完工部分,即负一楼客厅贴墙有一小斜角没有贴地砖,也应当由李举和继续施工,修复方案为另取地砖切小斜角贴补。且根据双方的约定,所需地砖应由王振怀提供。王振怀与百家居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质量按《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标准》(DE32/381-2000标准执行,如有新规范标准按新规定执行),经查明DE32/381-2000标准的名称应为《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双方合同中书写有误,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有新的规范标准。因此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上述修复或继续施工应按照《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E32/381-2000标准来执行。关于王振怀提出的负一楼的卫生间地砖未按原地砖花纹拼贴的装修瑕疵,本院认为,首先,地砖由王振怀提供,王振怀应当向百家居公司提供拼贴的花纹图样并在装修现场及时与百家居公司进行沟通,现王振怀无法举证证明其曾经提供了花纹图样;其次,虽然地砖花纹无序,但对观感影响不大,且不影响正常使用。考虑到重贴将花费较高的人力、物料成本,本院认为无需再判令李举和重新铺贴负一楼卫生间地砖。二、对于墙砖、地砖存在隐性裂缝的问题,王振怀未能举证证明因百家居公司装修不到位引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楼卫生间、厨房的墙砖有多处隐性裂缝缪某国认为涉及墙砖本身质量、基层、装修公司铺贴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具体无法确定;负一楼客厅两块地砖有裂缝,经检测该两块地砖空鼓现象不明显,缪某国认为裂缝原因不明。经勘验,涉案房屋的墙地砖确实有隐性裂缝,对此王振怀认为是百家居公司装修不到位导致的,所有的重作、修复责任应当由李举和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应当由王振怀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有二:其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二,双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甲方(王振怀)应请具有资质并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检测认证,认证过程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经法院多次释明,王振怀仍拒绝预交鉴定费对墙地砖的裂缝进行原因鉴定,故王振怀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李举和承担一楼卫生间、厨房的墙砖隐性裂缝、负一楼客厅两块地砖裂缝的重作、修复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王振怀还提出地板安装质量问题,认为地板有异响、拼接缝较大,经现场勘验,专家证缪某国认为地板没有明显质量问题,故本院对于王振怀要求重新安装地板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三、李举和应承担涉案房屋装修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王振怀认可2015年1月底、2月初,自百家居公司工作人员处“被迫”接收了涉案房屋钥匙,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本院认为百家居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经现场勘验,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一楼厨房卫生间墙砖大面积空鼓等实际影响了王振怀对涉案房屋的使用,由此给王振怀造成了实际损失。王振怀主张按照双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2.4条的约定,每延误一日由百家居公司支付工程总造价0.3%的违约金。李举和认为上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本院考虑涉案房屋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对实际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修复、重作需要耗费的时间等酌情调整违约金为8000元。四、老蒋公司对王振怀主张的涉案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不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首先,百家居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与否由其自行决定,百家居公司注销于2015年2月,此时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故注销行为不影响王振怀的权益,且百家居公司注销后相应债权债务也由李举和承继,现没有证据证明百家居公司的注销行为侵害了王振怀的消费者权益,王振怀主张老蒋公司伙同商家欺瞒消费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但老蒋公司并非涉案装修建材的生产者,涉案装修建材也没有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故王振怀主张本案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本院不予支持。其三,王振怀称涉案房屋所使用的所有装修主材包括地板、墙地砖等以及装修,均是自老蒋建材团购商城购买,《老蒋建材团购商城检材导购手册》已经载明老蒋公司承诺先行赔付。本院查明《老蒋建材团购商城检材导购手册》明确载明“以后出现售后问题时常州团购网收据是唯一凭证,凭常州团购网专用收据网友可进行先行赔付”,但除了参加老蒋公司团购缴纳订金100元收据(该收据未有任何商品名称、商家信息)以外,王振怀不能提供任何订购装修服务、地板、墙地砖等的常州团购网的专用收据,其主张老蒋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振怀称收据根据老蒋公司的要求已被收回,以便专柜收款。对此本院认为,一般消费者付款后,收据由消费者保留,即便要进行结算和收款,使用的也应当是商家处留存的底联,故王振怀的陈述不符合交易习惯,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王振怀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李举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涉案房屋一楼客厅吊顶三角开裂、一楼与负一楼之间新旧墙处长裂缝、负一楼厨房新旧墙交界处墙砖贯穿缝、负一楼阳台门套部分瓷砖脱落、一楼卫生间、厨房的墙砖大面积空鼓等装修质量问题承担修复、重作义务,对负一楼客厅未贴地砖之小斜角承担继续施工义务,且修复、重作或继续施工后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E32/381-2000标准);四、李举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振怀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五、驳回王振怀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李举和负担1300元,由王振怀负担1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1元,由李举和负担1300元,由王振怀负担1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红娥审判员 刘岳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芫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