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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曹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根旺、张洪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旺,张洪显,张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曹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旺。被执行人:张洪显、张高伟。本院执行张根旺与张洪显、张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曹执字第117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