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曹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根旺、张洪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旺,张洪显,张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曹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旺。被执行人:张洪显、张高伟。本院执行张根旺与张洪显、张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曹执字第117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