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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夏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夏丽萍,郑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7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顺帆南路836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1443-0。法定代表人:车洪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755-3。主要负责人:夏刚,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夏丽萍,女,1972年6月8日出生,45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郑忠辉,男,1964年4月4日出生,53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及原审被告夏丽萍、郑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由上诉人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水天庆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佳 来自